学会章程《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名称: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Liaoning Provincial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缩写:LNSES。 第二条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辽宁省环境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地方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学科的综合优势和人才荟萃的特长,为振兴辽宁的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保障辽宁经济可持续发展,繁荣和发展辽宁环境科学技术和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环境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搞好环境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促进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二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团体亦接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邮政编号:1100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我国及我省的主要环境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围绕业务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组织重大学术课题的探讨和考察,为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为环境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宏观规划等方面提供决策和技术信息服务; (四)编辑出版环境科技书刊,传播先进的环境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组织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活动,促进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 (六)开拓环境科技市场,为促进环境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推动知识更新,开展技术培训,组织青少年科技活动; (八)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完成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取得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经济师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人员;或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或是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直接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者和技术革新能手;或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环境管理的领导干部及企业家、并对环境保护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五)凡与环境科学技术密切相关,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有关学术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 (十二)审批先进个人、优秀论文和科技成果,并进行奖励、表彰活动; (十三)向政府部门推荐人才;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社会团体负责人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1/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理事会召开会议前15日,常务理事会召开前7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将会议的会序、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和决议草案等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收取会费。 个人会员:不收取费用;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5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专职工作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按属地化和市场化原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