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合同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精神,推动我市科技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补贴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技术合同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行为,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第四条 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所持科研成果实现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为促成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并在我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其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合同补贴申请材料 1.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中介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1.沈阳市中介机构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 2.委托服务协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由所在区、县(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技术合同补贴,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上报至市场办审核。 第七条 市场办对各区、县(市)科技局上报的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一季度编制上年度补贴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拨付相关补贴经费。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助(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