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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舜筌 时间:2023-04-08 09:45  打印 关闭

穗环〔2023〕12号

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行为,结合《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若有疑问,请径向固辐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络体系,规范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行为,按照《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广州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有关任务要求,补充完善《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穗环〔2022〕88号)相关内容,依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一批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提高全市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

  二、试点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与《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穗环〔2022〕88号)保持一致。

  三、试点内容

  (一)电池分类。

  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如下两类:

  第Ⅰ类废铅蓄电池: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二)试点单位范围。

  全市取得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的单位。

  上述试点单位可自建收集网点,或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电动自行车维修店及生活垃圾分类点位等设立收集网点。

  (三)收集对象。

  收集网点仅限于收集如下来源的废铅蓄电池:

  1.个人、家庭等生活源;

  2.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店、科研机构、实验室等社会源。

  (四)收集网点设置要求。

  收集网点可以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包括第Ⅰ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收集网点建设具体要求见附件1,收集网点转运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试点工作程序

  (一)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单位根据自身收集能力和需求等情况,按要求选择合适地址开展收集网点建设,依法办理相关必备手续。

  (二)试点单位申请。

  收集网点建设完毕后,试点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开展试点书面申请(可分批提出),填报《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附件3)。

  (三)试点资格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属地分局对收集网点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按公文流程拟制相关复函,并对外公告收集网点信息。

  (四)网点日常监管。

  各分局负责收集网点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督促被取消试点资格的收集网点,在5个自然日之内将其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试点单位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试点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各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试点单位、收集网点的监督管理,严防环境风险;对存在台账数据等弄虚作假、未落实产废申报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收集网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提请取消试点资格。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帮扶,及时对外公布收集网点批准、资格取消等情况。

  (二)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落实收集网点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分局应持续开展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试点单位以及收集网点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废铅蓄电池产生源头管理,引导鼓励企业或单位将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向试点单位转移;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收集、“倒酸”等恶劣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附件:1.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要求一览表

  附件:2.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一览表

  附件:3.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申请表

 

附件1

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要求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建设要求

1

场所要求

(1)贮存场地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贮存废铅蓄电池总重量不超过3吨。

(3)暂存时间不超过90天。

2

贮存包装

(1)废电池应分类贮存,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清运,禁止露天堆放。

(2)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3)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拆解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3

污染防治措施

(1)废铅蓄电池存放区域地面做好硬化及防渗防腐处理。

(2)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3)配置废酸收集桶,用于收集破损废铅蓄电池酸液。

(4)配备环境应急物资。

4

标识标签

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5

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具体到责任人)。

(2)制定规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上墙。

(3)做好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台账并上报。

(4)服从集中转运点管理。

6

信息化管理

鼓励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台账、出入库等管理,实现废物来源和去向追溯。

  注:第Ⅰ类废铅蓄电池为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为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铅蓄电池。

 

附件2

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管理要求

1

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

(1)收集网点接收来自个人、家庭等生活源产生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持证收集单位前的收集环节豁免管理,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去向等信息。

(2)社会源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含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店、科研机构、实验室等)向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向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向持证收集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3)收集网点存在自产危险废物的,依法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年度申报登记等工作。

(4)收集网点转移台账每季度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及属地分局。

2

运输管理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

3

包装容器人员培训装卸条件

(1)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和防遗撒措施。

(2)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

(3)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厢损坏或者其中含铅酸液泄露。

4

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在满足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和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的废铅蓄电池。

  

附件3

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单位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收集许可证编号

 

收集许可证有效期

 

核准收集废铅蓄电池数量(吨/年)

 

本次申请建设收集网点数量(个)

 

本次申请建设收集网点所在区域

 

下设收集网点基本信息(可另附页)

序号

收集网点名称

具体地址

贮存面积

(平方米)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申请表后附如下材料:(1)试点单位及收集网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反映收集网点情况的照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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