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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辽宁省环境科学学 时间:2019-11-13 13:18  打印 关闭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市场标准体系,发挥科技社团组织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制定了《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由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二)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五)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公开、透明、协商一致。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主要涵盖环保基础技术、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产品、工艺、监测方法、规范等技术标准。学会团体标准的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代号(LNSES)、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T/LNSES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会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包括:学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和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
 学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会团体标准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会团体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批准学会团体标准发布。
 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查工作的审查要点、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立项计划(含补充计划);
(三)咨询和指导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四)审查标准送审稿、终稿;
(五)技术审查、政策法规审查和市场应用的审查提出建议;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对学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和审查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并协助组织评审及其他日常事务;
(二)协调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协调发布、出版和发行学会团体标准等事宜;
(四)组织参加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建立学会团体标准档案;
(六)联系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提出标准制定的意向和动态;
(七)开展环保领域学会团体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八)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查、标准起草、标准初审、征求意见、标准终审、标准批准、标准发布、标准的实施与维护等阶段。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学会的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可随时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
立项申请需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及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经费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后,向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汇报,由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立项。正式立项后,向发起单位(或个人)发出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二)。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依据项目任务书,由发起单位(或个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资料收集、国内外市场与技术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学会团体标准文本的编写应参照GB/T 1.1的标准编写规则和省环科学会规范结构参考体例(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标准初审。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送审材料,报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应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能代表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征求意见、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函审意见不少于5人,或征求意见会的审核代表不少于5人。发起单位(或个人)应逐条归纳整理征求收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形成送审稿初稿。
第十六条 标准终审。标准终审工作由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进行,由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7天将标准送审稿初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附件发送给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审查会议,进行答辩和投票表决,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标准批准。由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向学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汇报评审结果,经学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形成学会团体标准,由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履行发布手续。
第十八条 标准发布。经批准后,学会团体标准统一以“学会团体标准”编号、发布。在学会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第四章 复审和修订
第十九条 标准的实施与维护
(一)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或审查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结论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学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结论及处理办法分以下3种:
1.继续有效。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学会团体标准,不改变标准顺序号和年号,在原标准编号的年号后加确认年号。
2.修订。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对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完成后,学会团体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版发布年号。
3.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或者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辽宁省环保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二十条  复审结果由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
2018.9

附件一: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件三: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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